第一条为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,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,鼓励公民和组织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鼓励公民和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,按照给予物质奖励。公民和组织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受法律保护。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,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。
第三条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包括:
组织、策划、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;
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;
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、作案工具、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;
非法制造、经营、运输、邮寄、私藏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管制刀具、剧毒化学品、核和辐射等物品的;非法传授、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;
非法制造、经营、传播、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的;
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。
第四条公民和组织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,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:
拨打110 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;
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;
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;
其他有效途径举报。
第五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,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、抓捕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,给予物质奖励,发放奖金:
举报线索查证属实,发挥作用的,奖励2000元至1万元。
发挥较大作用的,奖励2万元至3万元;
发挥重大作用的,奖励4万元至5万元;
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、贡献特别突出的,奖励金额不设上限。
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和组织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: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辖市、省直管县公安机关审核、认定并发放奖金;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、认定并发放奖金。
第七条公民和组织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,由认定单位直接将奖金送达举报人。
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,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。
第八条旅店业工作人员、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,发现住宿旅客、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九条有关企业、商户、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,严禁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持有、使用各类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物品、制爆原料、剧毒化学品、管制器具、核和辐射等危险物品,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,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十条对知情不报、包庇、窝藏、帮助暴力恐怖分子,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,编造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谎报警情等行为,依法追究责任。
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,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。